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估及动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2-067),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估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工程检验测试、工程鉴定等建筑活动的企业、机构。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来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估及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建设相关单位、行政主任部门、执法机构提供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监督管理模式、推行工地数字化建设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联动信用评估及应用机制。
第六条 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承接业务、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通过对照行为记分标准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的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将建设工程企业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市场监管、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相关的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将企业信用信息情况推送至“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东莞市数据大脑”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纳入企业的信用报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分由奖评分、专业分、基础分构成。奖评分基于企业获奖评优等行为形成;专业分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分两种,基于承接不同类别工程对应归集形成;基础分初始为100分,并可根据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部门关于信用管理的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制定公布,并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对其中信用分高的优质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A级中信用分高的优质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发包人、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或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公司信用等级和行为,完善企业风险等级评价机制及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内部长期保留。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后可登记企业的基础信息,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能够得到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涉及工程获奖类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仅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本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上办理。
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理通报等;
(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其他能够证明不良行为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符合。
建设工程公司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整理认定企业不良行为、良好行为的文书、文件,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可及时关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本市建设工程公司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不是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莞开展业务的建设工程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信用惩戒,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抄报核查、查处结果。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文书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行政处罚信息和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分信息公布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有以下情形的,可视情节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真实的情况明确。
第二十二条 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核查,查实整改确有实效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可以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异议申诉。
(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东莞建设监督网等平台记录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发出的不良行为记分文书;
(四)其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处理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异议申诉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验测试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二)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再次提出异议申诉的。
反复异议申诉三次以上(含本数),不再受理,有正当理由且提交新证据的除外;已经受理的,作出终止处理的回复。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2-067)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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