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山东新建住宅房屋工程保修期延长至十年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5-26

  买房人利好!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9月1日起,山东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将延长,屋面防水工程最低质保期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多年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20年前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低保修期限有关法律法规。这些最低保修期限的提出是基于当时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艺和管理上的水准条件,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且一直未作调整。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建住宅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

  《意见》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别的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另外,《意见》也明确了保修责任,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健全保障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约定更长的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对高于本意见规定保修期限的,在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广厦奖和泰山杯奖等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引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分担风险,拓宽质量保修渠道,逐步提升住宅品质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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