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条款在新修订的《建筑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中被删监理制度会取消吗?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8-04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众说纷纭,有网友担心监理制度会不会就此取消,度川管理研究部综合各方信息来看,虽然《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监理内容被删除,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内容依然存在,目前在全社会取消监理制度可能性不大。

  不过,监理改革已在不断推进,北京、上海、厦门等地已针对中小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可以不强制监理,鼓励建筑设计企业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这将是趋势。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的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监理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监理服务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由建筑设计企业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居住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确保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筑设计企业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简化监理招投标手续,依法必须履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意见和本市真实的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筑设计企业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做招投标。

  二、精简施工许可手续。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建筑设计企业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不再要求建筑设计企业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支付给施工公司的预付款证明,改为由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建设资金落实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

  三、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做工程监理。建筑设计企业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实施工程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全市施行。本通知中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与《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一致。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构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厦府〔2018〕149号)明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做工程监理。建筑设计企业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实行自管模式”。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原内容为“依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是本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本次修改中最大看点,该项被删除,“监理”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原内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理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设计企业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筑设计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编者注:原内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合乎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筑设计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能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合乎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并说明理由。”本条款主要将原文件中“十五日”修改为了“七日”,体现出政府对办事效率提升的承诺,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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