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交付后质量保修规定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7-27

  读者邱先生反映:他今年年初在南城某小区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住宅,收楼一段时间后,由于自身原因始终没对该住宅进行装修。最近,他本来决定在10月开始装修,但在测量尺寸时,猛地发现房屋有漏水的现象,并且墙体还有些细小的裂缝。为此邱先生打电话向本报咨询,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复:据记者查阅有关的资料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据了解,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能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上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不正确使用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读者陈小姐反映:她最近一直在为买房子发愁,在朋友的介绍下,她看中了一套在万江区的房子,由于位置偏远价格相当便宜,可到了交钱的时候才发现,该楼盘的发展商有很多证照提供不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陈小姐想询问对这种手续不齐的房屋可不可以购买?

  答复:在现实中,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住宅未必能够备齐各种必须的法律文件供购房者审查,其中以缺乏销售许可证最为突出。如果购房者遇到这一种情况,就要慎之又慎,稍不留意或由于其他原因购买了手续不完备的房屋,都将或多或少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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