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确定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定要进行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别的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真实的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一定要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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