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并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监督城建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城市建设规费的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住房发展基金的监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编制和决算报批,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管理。拟订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四)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指导建筑能效測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五)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的策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建设价格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促进建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七)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等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和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房屋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监管、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商品房租赁管理及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九)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注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制定住宅产业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既有住宅的功能完善和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有关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指导老住宅区的整治改造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市人防机动指挥和市人防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保障市委、市政府、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指挥全市人防行动。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市人防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市人防指挥、警报通信网及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及人防通信设施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拟订人防平战转换方案、本市城市防空袭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市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方案。组织群众防空防灾疏散行动、人防训练、演练和演习。适时组织人民防空平战转换及城市人民防空管制,发放防空警报和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检查指导城市疏散地域(基地)、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训练工作。负责核应急预案编制和核应急宣传教育。
(十四)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人防工程建设政策和防护原则、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检查验收和备案管理。负责和指导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重要文稿起草、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促检查、信访、公务接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防建设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审查和合同审查工作;牵头协调“双随机”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管理;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人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相关规费和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管理、综合统计和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市、区人防经费的使用。
(四)工程建设价格监督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城建项目工程审计管理和工程资金支付;参与局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协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设计处。拟订全市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拟订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抗震防灾项目;负责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市重点工程可研、规划、设计、扩初等前期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信息化工作。
(六)绿色建筑与科技处。拟订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承担全市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促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建设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工作;拟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制定智慧建设推广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建筑业管理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拟订全市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业各类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执业注册的人员资格;负责进出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动态信用管理和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建设监理、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和定额管理;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和组织建筑施工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等工作;参与重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指导建筑业相关协会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职责范围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组织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规划、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项目储备库;负责审查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协调和管理项目建设;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市政公用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城市路政管理工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九)公用事业处(海绵城市建设处)。指导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供水、排水、燃气和照明等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直属公用企事业单位年度计划和营运、服务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
(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处。拟订房地产开发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组织论证并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承担住宅和非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定销商品房相关管理工作;参与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停车建设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二)住房保障处。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收储计划;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十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三改工作推进处)。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房改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区“三改”(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组织落实,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商品房预(销)售政策,指导辖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工作;拟订商品房交易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落实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和交易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房屋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商品房租赁工作,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产信息化建设、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管理;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商品房价格管理和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十五)物业管理处。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组织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工作,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老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宜居住宅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价格行政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
(十六)房屋安全管理处。指导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合,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拟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有关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拟订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配合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十九)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应急管理处(平安建设与长效管理处)。拟订住建(人防)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和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编制核应急预案,组织核应急演习与演练;负责对公众进行核应急宣传教育;组织全市人防系统核应急业务培训;协调核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住建(人防)系统平安建设、城市长效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十一)人防指挥与信息化处。组织实施人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袭方案的拟订和修订、人防实战化训练及防空袭演练;制定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论证审查,指导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人防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疏散地域(基地)的建设;指导人防专业队和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人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人防工程处(平战结合处)。编制全市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平时使用及改造、拆除和报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査平战转换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人防建设企业从业行为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人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用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监督指导结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防护工程的应急建设;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
(二十三)行政服务处。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归口管理本局行政权力事项,并进行动态调整,按权限集中办理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组织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职责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拟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十四)组织人事处。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组织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党建工作;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离休干部和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五)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意识形态、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住建(人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住建(人防)各行业施工公司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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