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大幅度的提高 使用范围扩大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6-13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与之前的相关办法比较,新办法加强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大幅度的提高了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及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与之前的相关办法比较,新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财务司)负责的人介绍,新办法将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

  扩大适合使用的范围后,《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据了解,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在提取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财政部与国家安监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统一的《办法》,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求,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大幅度的提高,吨煤升幅高达67%—275%不等。

  负责人介绍,对于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新办法一方面提高了下限标准,另一方面改变了划分方式,不再按矿井规模、灾害类型双重标准确定提取标准,而是统一按照瓦斯等级、开采工艺规定提取标准。

  原有的管理办法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8元,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3元。在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中,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

  根据要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用限制范围,是新办法的主要变化之一。负责的人介绍,在新办法中,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而是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为防止个别企业出现安全费用过多的结余,新办法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和大规模的公司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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