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司资质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6-01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为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现就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2014年1月1日以后在安徽省获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核定。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申请。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含资质核定)按照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延续核定”栏目办理,在线提交告知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附件1、2)。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满足核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延续核定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见附件3)。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通过核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于1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发布资质核定审批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然资源厅对通过资质核定并发放资质证书的单位,会同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90日内开展许可条件核实,对于编制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资质证件,并进行一定的联合惩戒。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并给予行政处罚。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依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正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新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后,本通知不再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形式审查后由主管机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

  (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能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七)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一)安徽省原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一)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在线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

  (一)省自然资源厅对通过资质核定并发放资质证书的单位,会同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90日内开展许可条件核实,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查处。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3.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另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能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5.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基础信息表(体现姓名、职称、专业、注册规划师等内容),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报前连续3个月)等。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必然的联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将该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1.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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