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规则》(建造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造部机关直接施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和内容的公告》(建造部公告[2004]第278号),现将对注册
一、如对不契合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的名单有贰言,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供给陈说资料,其书面陈说资料经受理的省级注册办理机构审阅、承认并加盖印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我国建造监理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契合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的名单中有问题的人员(包含违法违规、产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予注册的状况)向我司告发,告发或反映的状况应脚踏实地。以单位名义反映状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状况的,应署明实在名字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宅城乡建造部修建市场监管司建造咨询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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