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完工验收暂行规定

栏目:新闻中心    来源:mile米6    发布时间:2024-07-29

  (一)当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建设项目法人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全部工程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要订出计划,按时进行检查,限期完成。

  (二)为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设项目法人都要将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归档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或协议,保证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及相关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完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每一项单项工程完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办好工程结算。

  (四)建设项目法人对未完工程或因设计考虑不周,需要填平补齐的工程,应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内容、数量、投资额、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附遗留问题与处理意见表,提请完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五)建设项目法人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办好竣工工程决算。

  (六)编制主要建设项目(工程)情况汇总表、未完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主要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主要设备一览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和汇总表。

  (一)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报请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按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组成单位由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依据各项目的详细情况确定。地方生产性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委员会一般由省建委、计委、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规划、土地、统计、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设、接管、质监和主要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生产单位组成。涉外建设项目涉外建审办应参加验收。

  1、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别判定报告、试生产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使用情况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2、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原则上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较为简单的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组织一次性验收。

  (二)分两阶段验收的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在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质检单位和省消防、环保、劳动、卫生、工侍、审计、档案部门进行初步验收,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建委参加;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法人或建筑设计企业要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组织初步验收的单位印发初步验收会议纪要,抄报省建委。

  (三)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建设项目法人或建筑设计企业报请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转报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转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直接报请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建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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