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是国家、省、市的明确要求,我市应全面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如下: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实名制管理利用人脸、虹膜、指纹等个人隐私信息载体,对一线工人、重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安全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考勤,以确保其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名制管理同时整合了实名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资格管理、工资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能全方面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建筑用工市场:人力资源是行业发展的根本,施工现场一线从业人员是实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实名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能够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工人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三)减少薪资纠纷问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信息,为解决薪资纠纷、工伤理赔等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其他省市及我市实名制应用情况去看,实名制管理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务工欠薪问题。
(四)破除信息孤岛:实名制管理以信息化为辅助手段,实现建筑施工工地项目人员信息公开透明,连接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信息系统,解决建筑业信息不对称现象,为进一步管控企业实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提供数据基础。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础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我市大力推广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研发了“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供各企业免费使用,获得了企业广泛好评。平台上线万人。
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承担对应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一)建筑设计企业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等方式选定人员信息识别设备,费用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
(二)实施工程单位使用建筑设计企业选定的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完成人员信息的采集、人员日常考勤等工作,并由选定的人员信息识别设备供应商完成数据按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监管的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提前介入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这两种类型。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及分包单位应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指直接承包建筑设计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依法签署劳务合同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实施工程单位、分包单位依法应与聘用的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上传至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基础信息(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还需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计时、计件)及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目前实名制系统已上线适合我市建筑业真实的情况的简易合同文本。
实名制安全培训教育依托“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平台”进行。企业登录平台后,可进入“数字化教育培训”模块进行培训,依照《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数字化教材》规定学时进行培训及组织考试。《教材》和培训系统免费使用。
培训与考核采取企业组织培训考核和个人自学自考相结合模式。企业可采取三种培训形式,一是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在施工现场组织工人培训,二是劳务企业可自行组织未在项目现场作业的工人进行培训,三是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各企业应准备好培训及考试所需仪器设施(含手机、台式电脑、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加强师资建设,确保培训质量。授课完毕后企业应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严格按从业人员个人身份登录系统来进行,考试合格自动生成个人培训记录,实时上传至实名制平台。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再次学习、考试,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未实名录入信息、未完成《教材》学习、未通过考核的作业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不可以从事相关工种工作。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通过督查巡检、层级考核、警示约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监管手段,督促企业扎实落实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履行统筹管理责任,需要落实经费保障,协调、检查、督促实施工程单位等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负责采集和录入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采集和录入实施工程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工人等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还需专门配备实名制管理员。
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实施工程单位做好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依据政策落实情况对各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优先支持;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程,责令整改,对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规定予以不良信用记录,加大检查的频率,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各参建单位未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承担对应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一)建筑设计企业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建筑设计企业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施工程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做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三)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做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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